淮南長安網(wǎng)訊 2019年11月27日,由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敲詐勒索案件,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刑事裁定(刑事裁定書號(2019)皖04刑終387號)。該案一審于2019年5月14日在鳳臺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
檢察機關指控: 被告人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原在鳳臺縣大興鎮(zhèn)苗圩村分別擔任村支部書記、副主任及苗西片包片干部、村土地管理員等職務。2007年上半年,部分苗圩村苗西片村民向苗圩村村委提出,想在尚米路北側自家“場地”上建新房。因“場地”是非建設用地,不能用于建房,被告人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等人商議后,李全道稱村民要建房可以,但需按1000元一間交“建房費”,并讓時任苗西包片干部的楊秀連通知村民開會。
后李全道與李全方等人研究,決定讓苗西片村民將“建房費”交給楊秀連。同時李全道還安排楊秀連、李全方帶領大興土地所工作人員,到村民建房現(xiàn)場以停工的方式嚇唬村民,對村民實施恐嚇,進而向村民索要“建房費”。
自2007年6月份至2015年10月份,被告人李全道、李全方共向28戶村民索要錢款76400元,被告人楊秀連共向25戶村民索要錢款69900元。案發(fā)后,被告人李全道退賠楊某11000元,退賠徐某11000元,退賠趙某22000元,退賠李某62000元。被害人對被告人李全道表示諒解。
一審法院認為:被告人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作為村支兩委成員,利用村民建房沒有手續(xù)之機,以收取建房費為名,向村民索要錢款,其中李全道、李全方共向28戶村民索要錢款76400元,楊秀連共向25戶村民索要錢款69900元,均系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,均應依法予以懲處。
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無視國家法律和社會秩序,糾集在一起,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嚴重侵害村民的合法權益,在群眾中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,系惡勢力犯罪,依法應從嚴懲處。
李全道、楊秀連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,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。李全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。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能當庭自愿認罪,均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。李全道案發(fā)后能退賠被害人損失共計6000元,并取得諒解,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。
一審法院經(jīng)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(guī)定,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,判決被告人李全道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;被告人楊秀連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;被告人李全方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;被告人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未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70400元,依法予以追繳;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,依法予以沒收。
宣判后,原審被告人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不服,提出上訴。二審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,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。
二審法院審理認為:根據(jù)在案的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的供述、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(jù),證實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,構成敲詐勒索罪。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作為村支兩委成員,無視國家法律和社會秩序,長期糾集在一起,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嚴重侵害村民的合法權益,在群眾中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,屬于惡勢力犯罪。三人應對其任職期內的相關敲詐勒索犯罪共同承擔責任。李全道、楊秀連兩人均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,均不構成自首。
二審法院認為:上訴人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作為村支兩委成員,利用村民建房沒有辦理手續(xù)之機,以收取建房費為名,否則新建房屋要被拆除為由,向村民索要錢款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,應依法予以懲處。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無視國家法律和社會秩序,長期糾集在一起,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嚴重侵害村民的合法權益,在群眾中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,系惡勢力犯罪,依法應從嚴懲處。李全道、楊秀連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;李全方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,依法應當減輕處罰。李全道、楊秀連、李全方自愿認罪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李全道案發(fā)后能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。審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規(guī)定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本裁定為終審裁定。
另據(jù)裁定書顯示,李全道今年43歲,2005年至2018年6月任鳳臺縣大興鎮(zhèn)苗圩村村支部書記。楊秀連今年49歲,2006年至2011年7月任鳳臺縣大興鎮(zhèn)苗圩村村委會委員、村委會副主任。李全方今年57歲,1987年4月至2010年3月任鳳臺縣大興鎮(zhèn)苗圩村黨支部委員、村委會副主任,2010年4月至2018年6月任鳳臺縣大興鎮(zhèn)苗圩村黨總支委員,2007年至2012年任鳳臺縣大興鎮(zhèn)苗圩村土地管理員。(市檢察院 趙武)